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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与眼镜商会构建四项机制护航企业发展


日期:2014-9-18

     丹阳市素有“眼镜之乡”的称号,眼镜是该市的优势和特色产业。近年来,市法院针对涉及眼镜行业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和行业特点,与该市眼镜商会签订了《建立和谐共建机制协议书》,建立了培训服务、信息共享、司法协助、联系沟通四项机制,创新了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的辐射与桥梁作用。

    一是培训服务机制。商会向法院报送典型风险案例,法院编写培训案例后,由商会定期召集眼镜行业内的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开展法律培训,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法律条规的宣讲,拓宽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知识,提升企业从法律层面上识别、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商会发现行业内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时,及时向法院通报,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法院相关庭室向协会提供化解风险的法律方案,并对风险的化解、控制进行指导;二是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诉讼案件时,及时立案、审理、采取相关保全措施,由商会督促涉案企业提交证据材料;三是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法院和商会之间及时互相提供预警预报信息,共同协商紧急处理方案,依法妥善地做好处置工作;四是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眼镜行业专业术语的,商会及时提供书面的行业解释。


    三是司法协助机制。一是法院选择合适的案件,由商会邀请企业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对法院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法院与商会不定期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三是法院每年组织法官深入商会选定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用司法建议的形式从法律上释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四是法院对涉诉双方均为商会成员单位的案件,可委托商会进行调解,商会应组织人员进行诉讼双方调解,法院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四是联系沟通机制。建立联系人制度,加深信任和理解,加强双方的工作互动和配合,坚持日常信息交换,法院向商会提供新出台的有关企业经营与治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商会则向法院提供最新经济发展动态及上级有关部门对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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